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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出口转内销!球员擅自留洋回国后将被禁赛2

时间:2020-02-19 03:07:42

  中国足协的改革从未停止,一直在重拳打击各类恶意行为。

  恒大胡睿宝曾经因留洋与俱乐部发生争议

  最近几个月来,中国足协马不停蹄进行调研,召集包括俱乐部在内的各方人士座谈,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青少年签订首份工作合同、培训补偿和联合补偿、防止出口转内销等方面出台了具体细致的管理制度。

  今后,“黑中介”不能再利用没有太大约束力的培训协议抢人,也不能无视别人的培训协议而让球员完成出口转内销。

  1、符合条件情况下,原培训单位拥有与球员签订首份职业合同的权利。

  过去,青少年球员年满18岁之后,在经纪人的利诱下,用各种理由不和原培训单位签订职业合同,让培训单位无可奈何。现在,情况发生了变化。在培训单位连续4年为青少年球员注册的情况下,年满16岁以后,培训单位如果能够提供不低于所在地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3倍,则培训单位有权与球员签订不超过2年的工作合同。

  说白点,就是青少年球员首次签订职业合同(工作合同),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应该与原培训单位(俱乐部)签订。如果没有正当理由,球员不和原培训单位签订合同,则会受到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停赛24个月的处罚。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原培训单位和球员签订的工作年限可以延长,工资也可以提高。如果在原培训单位未满4年注册的,在培训协议到期之后,球员可以选择其他单位签约。

  2、在培训协议期限内,没有协商一致的,禁止球员进行国内转会。

  过去,培训协议的约束力不够,中国足协在这方面进行了修订。如果球员在培训期内,没有就培训协议和培训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的,则不能进行转会。如果存在争议,可以像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这条规定对黑中介是一个非常大的限制,在这条规定的约束下,黑中介很难通过利诱球员或者他们的家长而直接把球员弄走。

  3、培训协议内擅自出走到国外俱乐部再转回国内的,将遭到中国足协停赛24个月的处罚。

  最近几年来,因为韦迪时代留洋运动的后遗症,多名球员在培训协议期限内被经纪人签到了国外的低级别小俱乐部,然后再以高价卖到国内俱乐部,完成了“出口转内销”。中国足协对此进行了打击,并且明确提出了“出口转内销”、“出国涮水”的概念,一旦发现有球员在培训协议期限内擅自有类似行为,将肯定遭到中国足协24个月的停赛处罚。

  按照中国足协的具体规定,无论何种原因,球员在年满23岁之前从国家足联的其他会员协会转回到国内俱乐部,只要存在下列两种情形,将被停赛24个月:一是在培训协议期限内没有和原单位协商一致解除的,擅自离开;二是球员在原培训单位连续注册4年,且原单位提供了符合条件的工作合同,未放弃与该球员签订首份工作合同权力。

  4、提高培训补偿标准,降低培训补偿的年龄至8岁。

  从2018赛季开始,转会到一类俱乐部(中超)的培训补偿标准是50万/年;转会到第二类俱乐部的培训补偿标准是25万/年;转会到第三类别(中乙或12岁至15岁)为10万/年;第四类(其他俱乐部或者8岁至11岁)为2万/年。

  5、原转会条款中关于年满16岁的球员才能转会的规定中,例外情况中的“工作证明”,调整为“新准入单位应该提供球员监护人在新单位所在城市至少6个月以上的社保或个税缴纳证明、凭证以及相关记录文件”。

  这一条的目的,就是避免有些经纪人利用球员家长,让青少年转到所谓的新城市上学,然后通过相关的方式让球员脱离原培训单位。

  6、足协提供培训补偿和联合补偿的政策保障,严打恶意逃避补偿费的行为。

  转会注册完成后的30天内,转入俱乐部应该根据球员的履历等将培训补偿、联合补偿费交给各相关单位,否则,培训单位可走诉讼程序。仲裁委员会认定转入单位没有正当理由的,将受到中国足协的处罚。

  这条规定告诉所有的培训单位,从自己这里走出去的球员,一定要建立起完整的档案,便于及时索要培训补偿和联合补偿的费用。

  对于那些利用“跳板”先到低级别俱乐部然后再到高级别俱乐部的恶意逃避补偿的行为进行打击,如果球员在签订首份工作合同24个月内再次转回的,如果新签订的俱乐部标准高于首份合同的,依然要按照相关的标准进行补偿。

来源: 体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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