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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公共游泳场馆游泳救生员配备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时间:2009-05-28 17:00:43

  各市、各试点县体育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依法加强社会管理,规范体育健身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身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公共游泳场馆游泳救生人员配置情况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法依据:

  《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安徽省体育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游泳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二、检查内容

  (一)辖区内公共游泳场馆数量及水面面积;

  (二)是否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数量配备救生人员,救生人员是否具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检查标准:

  1.水面面积在250㎡以下的人工游泳池,至少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2人;水面面积在250 ㎡以上的,按面积每增加250㎡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

  2.游泳救生员必须持证上岗,具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检查形式

  (一)2009年5月至6月初,各市、县体育局组织执法人员对本辖区内公共游泳场馆救生员配备数量、资质状况及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情况进行自查,填写《全省公共游泳场馆游泳救生员情况统计表》。

  (二)2009年6月,省体育局组织执法人员组成督察小组对部分市、县进行重点抽查。根据《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健身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的要求,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四、工作要求

  (一)开展公共游泳场馆游泳救生员配备情况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是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转变职能,依法加强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新举措,是推行市场经济条件下体育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的新尝试,是大力推进省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有效手段。各市、县体育局务必高度重视,正确认识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有关工作。

  (二)严格选拔具备执法资质的执法人员组织好执法队伍,按照“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要求,认真开展执法检查。要严明纪律,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执法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三)加强管理,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执法检查工作。检查结束后,于6月10日前将《全省公共游泳场馆游泳救生员情况统计表》、执法检查工作情况报告,以电子文本形式通过办公网报送省体育局政策法规处。

  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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